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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指定受益人的重要性——富德生命人寿商丘中支
发布时间:2024-09-27

案例介绍


张先生于2019年为自己购买了40万的意外险,2021年张先生因车祸不慎身故。因保单投保时张先生未指定受益人,系统默认为“法定”。被保险人的父母己故、配偶及儿子拿着开具的关系证明等相关理赔资料来我司进行理赔申请。由于理赔涉及金额较大,理赔人员到被保人村庄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核实,被保人还有2个嫁到外地的女儿,也属于保单的法定受益人。被保人配偶表示其女儿在外地,回来办理太麻烦,所以隐瞒了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经与被保人的配偶沟通后,最终被保人的女儿从外地赶了回来,所以法定受益人一同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我司于2021年5月25日赔付身故金及利息共计40万余元。


 案例分析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本案中,由于张先生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最终导致理赔申请繁琐。


温馨提示:


富德生命人寿商丘中心支公司温馨提示每一位消费者,为了能够加快理赔效率,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投保时可以选择指定受益人,但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