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融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提示
发布时间:2025-10-09

2025年7月11日,《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河南金融监管局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主动了解适当性管理要求,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办法》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发布的部门规章,是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领域的基础性监管法规。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核心是“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消费者”。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对特殊消费者群体有哪些特别保护?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

金融机构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低风险产品。

四、金融消费者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客户应当遵守诚守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购买产品所必需的信息,拒绝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向其销售或者与其交易该产品。客户应当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五、金融消费者需要重点关注《办法》中的哪些内容?

风险等级管理方面,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按照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投资者保护方面,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对两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金融机构要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适当性匹配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在了解投保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险产品。

六、金融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因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与金融机构产生纠纷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诉,要求其按照《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实处理,协商解决纠纷。消费者也可以向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调解。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违反《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来源:河南监管局